首页|通知公告|最新动态|资料下载|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技能
   您现在的位置:通知公告 >> 内容阅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浏览次数:64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9-01-07

 

信息浏览次数: 113

字号:【    】

 

鲁建建管字〔2018〕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现将《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启用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详见附件1)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启用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2018年12月15日起,启用山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地可通过点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主页“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下的“建筑工人”栏目链接逐级访问省平台和本级平台,也可以通过输入本级域名(附件2,用户名和密码另行发送)访问本级平台。

    (二)自建平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本地平台的建设完善工作,于2019年1月底,完成与省、市平台对接测试,实现全省数据互联互通。

    (三)2019年春节后,特级和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所有复工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未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不能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的不得准予复工。2019年6月底前,特级和一级资质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2019年12月底,实现所有工程项目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三、平台建设

   (一)统一数据标准。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由全国平台、省平台、市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全省各级平台和各类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数据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下的“政策发布”栏目中《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查询。

   (二)主管部门平台。省、市、县(市、区)平台已依托全国平台基本完成建立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另行自建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三)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全国平台提供的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自建系统。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按照数据标准要求,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并记录其他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移动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四、推进责任

   (一)主管部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级平台,高质量推进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实名制管理,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总承包企业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

   (三)总承包企业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快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所承接工程项目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及时准确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四)建筑用工企业责任。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五)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用和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应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禁止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指定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企业强制使用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保障建筑企业足够的实名制管理投入。

   (二)推进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平台和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应用及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管理工作。对按时间节点应用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视情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要求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未实现建筑工人信息与平台对接、录入不及时或存在数据造假的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文明工地考评一票否决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采取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等惩戒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办市函〔2018〕603号文件及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山东省2018年度市级政府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市、县(市、区)平台建设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督查考核。

    六、技术支持

    平台运营管理电话:010-62148097。

    技术服务、数据对接、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信息报送咨询电话:028-82570666转2。


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下一篇: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主办:菏泽市建设职工培训中心
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建设大厦二楼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