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的要求,为规范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促进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持证人员和建设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颁发、补发、续期和注销。
第三条 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四条 岗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可延续三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证书有效期延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
(二)过去三年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相关工作业绩;
(三)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岗位证书因污损、残破等原因需要换领新证的,持证人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在用户申报,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予以补发,并同时收回原证书。证书编号保留使用。
岗位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作废,同时由所在企业和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表1),持证人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在用户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予以补发。原证书编号同时作废。
第六条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证书变更,证书变更后原证书编号不变。
(一)聘用企业变更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的。
聘用企业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提交《持证人企业变更申请表》(附表2),报市主管部门存档,由原企业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在用户申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予以变更。证书应随持证人工作单位的变更流转,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留。企业无故扣留已解聘人员证书的,持证人可向当地市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市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企业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市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变更。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填写《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表3),统一报市主管部门存档后,由企业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在用户申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予以变更。
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填写《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4),报市主管部门存档后,持证人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在用户申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予以变更。
证书变更的,由各市主管部门加盖变更证章予以确认,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时换发新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持证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
注销的证书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收回。
第八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建设企业持证人员及时办理证书的申领发放、补发、变更、注销等职责,加强证书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岗位证书查询功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岗位证书补办申请表
2、持证人企业变更申请表
3、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4、持证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